請議員大人體諒警方值勤
花蓮縣議員游美雲認為警方把警示燈開著玩、實在很惡劣。事後辯解「對眼睛對後面老百姓是非常嚴重的」。
好大的官威呀!連內政部警政署的規定都不放在眼裡!
倘若警察平時啟用警笛器,議員開砲可能有點道理,但開警示燈也要被罵,就毫無道理了。
根據「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」,在非緊急任務時執行專案勤務、路檢及重點巡邏任務、維護交通秩序或本身安全、現場處理一般道路交通事故、行駛路肩或路肩停車、處理其他事件,都可以啟用警示燈。看到警車閃警示燈,人民也習以為常。
不僅是警察的工作,更是其職責所在。
看到警示燈便大驚小怪、跟蹤三個路口,不知道這是議員的職責嗎?以為有大事就跟蹤警方,不知道正當性何在?
倘若未來警方處理要務,就被不懂法規、自以為是的人莫名跟蹤,影響辦案,算不算干擾值勤?
據當地員警爆料,該議員似乎時常交通違規,與警方有嫌隙。與其有時間找警察麻煩,不如跟哥哥反省佔領國有地的官司如何了結?
警察值勤夠累了,還要應付找麻煩的議員,真是辛苦了!